
- 索 引 号:006997657/1453-00051 文 号:
- 发布机构:汕头市统计局 生成日期:2016-01-23
- 主题分类:主 题 词: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1、对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行为的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执法机构:法制科
2、对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行为的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执法机构:法制科
3、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行为的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执法机构:法制科
4、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行为的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执法机构:法制科
5、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行为的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执法机构:法制科
6、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行为的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执法机构:法制科
7、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行为的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执法机构:法制科
8、对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行为的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执法机构:法制科
9、对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行为的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执法机构:法制科
10、对擅自涂改或者销毁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资料行为的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广东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擅自涂改或者销毁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资料的;”
执法机构:法制科
11、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统计人员或者统计人员未按照规定持证上岗行为的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广东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统计人员或者统计人员未按照规定持证上岗的
执法机构:法制科
12、对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行为的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执法机构:法制科
13、对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行为的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违法规定公布统计资料的。”
执法机构:法制科
14、部门系统内统计调查项目、调查方案和统计调查表的备案
法律依据: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发到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负责人批准下达,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备案;发到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由该部门负责人签署,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部门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在取得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执法机构:法制科
15、临时办事机构制发的统计调查表的审批
法规依据: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临时办事机构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批准。”
执法机构:法制科
16、新成立统计调查单位的登记
法律依据: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从成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到当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提供统计资料。”
执法机构:法制科
17、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的统计设立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新开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从核准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办理统计设立登记;当年竣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从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登记备案。”
执法机构:法制科
18、企业事业组织的隶属关系或者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统计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企业事业组织的隶属关系或者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当从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的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执法机构:法制科
19、被撤消单位的注销
法律依据: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被撤销的单位,由决定撤销部门从该单位被撤销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原登记的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予以注销。”
执法机构:法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