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档案局(馆):
根据市编办《关于做好市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汕机编办[2013]10号)文件要求,现就行政审批制度权限下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布置及全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会会议精神,坚定不移地推进档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职能,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推动档案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内容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汕府令第144号)公布的行政审批改革事项涉及我局的2项均为下放事项。
(一)非国有档案出卖、转让、赠送审批;
(二)(二)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和非国家所有但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审批。
三、行政审批承接的实施机关
各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以上2项审批事项的受理、初审,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及《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国家档案局第7号令)的有关规定,履行业务主管部门和行政许可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能。
四、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
(一)申请对象
各区(县)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到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二)提交申请书及内容
申请人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到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1、申请书主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2)档案名称、内容、规格、数量;
(3)档案转移方式(出卖、转让、赠送、携带、运输、邮寄出境)和事由;
(4)申请单位或个人意见(盖章);
(5)档案或档案的复制件有受让单位的,应注明受让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6)受理部门认为必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2、申报的相关材料:
(1)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境外单位出具的邀请函或意见书<中文或含中文译文>);
(3)档案的复制件。
(三)受理申请
各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档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告知申请人。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四)审查与决定
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初审后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作出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申请,告知申请人报省档案局审批;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初审并告知理由。
(五)期限
各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初审决定。
本意见所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许可和作出决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六)收费标准
各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免费办理上述行政许可事项。
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措施
(一)健全组织,明确职责
各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落实相关人员负责,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素质
为了使各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尽快掌握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知识,市档案局将采取以会代训对分管领导及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明确做法,顺利完成交接。
(三)建章立制,依法审批
各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行政审批承诺制度、办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及过错追究等制度,确保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
(四)加强指导,服务到位
为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市档案局落实监督指导科(法制科)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督促与指导,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各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业务问题,请及时向市档案局监督指导科反馈。
汕头市档案局
2013年8月13日
中国政府网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