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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全宗│民国广东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全宗档案
  • 2023-10-12 15:56
  • 来源:汕头市档案馆
  • 发布机构:汕头市档案馆
  • 【字体:
  • 全宗号:M023

    机构概况

    1934年11月25日,广东省高等法院在汕头设第一分院。广东高等法院第一分院辖汕头、潮安、揭阳、梅县、兴宁地方法院。1935年,国民政府实施《法院组织法》,规定设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三级审判机构,保留高等法院分院,撤销地方法院分院(分庭)。广东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除辖原汕头、潮安、揭阳地方法院外,增加管辖新设的普宁、惠来、饶平、丰顺、海丰、陆丰地方法院。而梅县、兴宁、五华、大埔、平远、蕉岭六县划归新设的广东高等法院第八分院管辖。

    1939年6月21日,汕头沦陷,广东高等法院第一分院迁至丰顺县,汕头地方法院停止审判活动。1945年抗战胜利后,广东高等法院第一分院迁回汕头市,恢复汕头地方法院。1948年1月,广东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改称广东高等法院汕头分院,辖汕头市、潮安、潮阳、揭阳、普宁、惠来、饶平、丰顺、海丰、陆丰县地方法院。

    广东高等法院关于饬知解释修正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第九款疑义致广东高等法院第一分院的训令

    档案概况

    馆藏广东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档案起止时间为1937-1949年,共532卷。该全宗检索工具有案卷级、文件级电子目录和案卷级、文件级纸质目录,已完成全文数字化。

    档案主要内容有:

    1.司法院、省高等法院抄发有关刑民事诉讼法、处理汉奸条例、惩治盗匪条例、法院组织法等各种法律、条例、规定、办法释义的指示、训令和修正条文及文书材料;该院及各县地方法院任免、调派、奖惩、招考法警文书以及呈报省高等法院的统计表、汇计表及有关材料;有关监狱制度、规则、法令等文书。

    广东高等法院关于抄发监狱行刑法、羁押法、监狱条例及看守所条例等致广东高等法院第一分院的训令

    2.有关调查搜集处理日伪汉奸罪行财产的通知、指示、办法、规定、法令等文书以及查处日敌汉奸产业财产清册和有关材料,通缉汉奸人犯表,通缉书及有关来往函件,侦查汉奸案件登记名册,处理汉奸案件材料。

    广东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关于请将所有汉奸犯移送法院办理致潮属各行政机关及驻潮各军政机关的公函(1946年3月20日)

    3.广东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关于通缉人犯册、通缉书、刑民事案件处分书、判决书和宣告无罪案件判决书、讯问笔录及有关文书、函件;受理汕头、潮阳、揭阳、普宁、惠来、饶平、潮安、丰顺、海丰、陆丰等地方法院处理不服上诉的杀人案件诉讼判决材料和造报的刑事已结未结案件表、刑事被告拘押一览表及有关函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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