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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档案馆关于面向社会征集档案资料的公告
  • 2024-07-04 15:58
  • 来源:汕头市档案馆
  • 发布机构:汕头市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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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蕴含党的初心使命的红色档案保管好、利用好,把新时代党领导人民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历史记录好、留存好”的重要批示精神,全面展现党领导全市人民团结奋斗取得的辉煌成就,充分发挥档案“存史、资政、育人”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汕头市档案馆自即日起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散落在社会上的记录汕头发展历史的珍贵档案资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内容

    (一)红色档案资料

    1.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个革命时期形成的革历史档案,重点涵盖在潮汕所形成的或涉及潮汕地区的以及保存在汕头的与中国共产党历史密切相关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2.汕头辖区内各个革命历史时期重要党史人物、革命烈士、老红军、劳动模范的生平事迹、入党资料、回忆录、传记、日记、著作、手稿、书信函件、获奖证书以及革命活动中当事人、见证人、知情人或其亲属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提供的口述录音、录像资料等。

    3.各个革命历史时期不同版本的党章、证件、证书、布告、题词、地图、宣传品、牌匾、签名、票据、徽章、胸章、肩章、服装及旗帜、会标、奖牌、战利品、战斗用具、纪念品、工作用品、慰问品等实物档案。

    (二)新中国成立后档案

    1.历任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汕头视察工作时形成的讲话稿、题词、信函、照片、录音(像)等档案资料及使用过的实物。

    2.反映潮汕地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汕头地方中心工作等重点领域的档案资料,包括文字、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

    3.反映潮汕地区及汕头市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服务、新兴产业等重点行业的档案资料,包括文字、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

    4.反映建国以来潮汕地区及汕头市各级党组织、各行各业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建设中作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成就、获得重大荣誉或在全国创新领先工作的档案资料,包括文字、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

    (三)名人档案

    反映汕头各个历史时期,汕头籍或在汕头境内工作、学习、生活过,具有重要影响和贡献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历史名人、知名人物在汕头活动时期形成的具有历史意义和社会保存价值的讲话稿、题词、自传、信函、日记、学历证书、回忆录、著作、研究成果、书画作品、获奖证书、谱牒、照片、录音(像)等档案资料及实物。

    (四)本土特色档案资料

    1.反映汕头民国及以前各个历史时期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形成的各种文书、典章法规、官民文契、报刊传单、旗帜印章等档案资料和个人形成的著作、契约、票证、钱币等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

    2.反映汕头各个历史时期的百姓生活、地域地貌、风土民情、城市变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胜古迹等方面的照片、影像、图书、画册、手稿、信札、商标、广告、家谱、证章、地图等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

    3.侨批档案资料

    (1)华侨华人通过民间渠道以及邮政、金融机构寄给国内眷属的来批及其回批。

    (2)在侨批经营管理以及相关活动中形成的文书、信件、票据、证书、账册、照片、印章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4.潮商档案资料

    (1)反映古代潮商历史发展的文史资料、历史性图片、图书著作、音像资料、口述实录和家谱等;

    (2)各地载有潮商史料的地方志、商会志、工商联志和刊物等;

    (3)反映新中国成立以来潮商的研究成果、个人传记、图书著作、文献资料、音像资料和口述实录等。

    5.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二、征集时间

    集中征集阶段:2024年7月至10月

    常态化征集阶段:从公告发布之日起长期征集。

    三、征集方式

    1.自愿捐赠。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向市档案馆捐赠档案资料,社会组织和民间团体可组织收集相关档案资料后以组织、团体名义统一捐赠,捐赠档案资料归国家所有,捐赠人对捐赠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捐赠档案经过鉴定后由市档案馆永久保存。

    2.寄存代管。对于确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所有人不愿捐赠和出售的,经双方协商,市档案馆可提供寄存保管服务,不收寄存费。寄存期间,其档案资料所有权归寄存者,寄存者享有优先使用权及能否准许他人利用的决定权。

    3.复制。对于特别珍贵的档案资料孤本,档案所有人不愿意以上述方式被征集的,经协商,在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对原件进行复制,复制费用由市档案馆承担。

    四、说明事项

    1.通过各种方式征集进馆的档案,其所有单位、团体和个人应保证档案资料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不存在版权等问题纠纷。

    2.征集的所有档案资料均须提供简要说明,注明时间、地点、内容、人物、事件、历史背景。其中,照片应为未经电脑或手机软件修改处理的原始记录,电子照片像素不低于500万;音视频档案应播放流畅、画面清晰、主题明确、内容完整。

    3.对捐赠档案资料的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

    五、联系方式

    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各团体及有关个人通过来电、来函、来人、发送邮件等方式联系市档案馆洽谈征集具体事宜或提供征集线索。

    地    址:汕头市汕汾路12号汕头市档案馆

    联 系 人:档案管理部  刘利明

              侨批档案部 韩鹏飞

    联系电话:档案管理部  0754-86940686

              侨批档案部  0754-82782995

    邮    编:515041

    电子邮箱:stsdag@126.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档案资料征集”)

    汕头市档案馆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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